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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电项目
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
时间:2025-04-09
4月3日,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宁夏中车海原县海城镇11MW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。
内容指出,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,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,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,现同意建设宁夏中车海原县海城镇11MW分散式风电项目,宁夏中车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、建设、经营。
据悉,宁夏中车海原县海城镇11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海原县海城镇,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1MW风力发电机组。项目总投资为5500万元,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%,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,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。
全文如下:
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中车海原县海城镇11MW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
宁夏中车新能源有限公司:
报来《关于宁夏中车海原县海城镇11MW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》(宁中车〔2025〕012号)及有关材料收悉。经研究,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:
一、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,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,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,现同意建设宁夏中车海原县海城镇11MW分散式风电项目(项目代码:2503-640522-04-01-485865),宁夏中车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、建设、经营。
二、项目建设内容
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1MW风力发电机组。
三、项目建设地点
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海原县海城镇。
四、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
项目总投资为5500万元,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%,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,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。
五、按照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》、海原县自然资源局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》(用字第640522202400031号)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《关于宁夏中车海原县海城镇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》(宁自然资预审字〔2024〕26号)和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《关于不再重新办理用地预审的说明》。
六、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、建设规模、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,请按照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及时提出变更申请,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,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。
七、请宁夏中车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,依据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、环评等相关手续,手续不全,不得开工建设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,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,减少生态环境影响。
八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,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。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,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。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,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,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。
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
2025年4月3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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